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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永强中学国有资产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发表时间:2020-06-23 作者: 浏览量:

温州市龙湾区永强中学

国有资产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2020年05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 - 1 -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 1 -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登记管理. - 1 -

第四章 资产配置. - 1 -

第一节 年度资产配置计划申请及审批. - 1 -

第二节 资产配置预算编制及审批. - 1 -

第三节 临时配置资产计划申请及审批. - 1 -

第四节 国有资产配置申请及审批. - 1 -

第五章 资产使用. - 1 -

第一节 国有资产自用. - 1 -

第二节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申请及审批. - 1 -

第六章 资产处置. - 1 -

第一节 范围、审批权限和程序. - 1 -

第二节 资产处置收入. - 1 -

第七 国有资产清查. - 1 -

第八  国有资产年度报告. - 1 -

第九  固定资产的管理责任. - 1 -

第十  附  . - 1 -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内部国有资产管理,便于科室具体操作,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温州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温政发[2009]10号)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校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重点规范资产配置、国有资产自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处置、货币资金管理、国有资产产权占有、变更、注销、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国有资产清查、国有资产年度报告等关键业务环节。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的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学校的国有(公共)财产。包括学校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学校的资产、按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主要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在建工程和无形资产等。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资产管理机构组织由“资产管理决策机构”、“资产归口管理机构”、“资产使用机构”和“资产管理监督机构”构成。

第六条 校长办公会议为资产管理决策机构,主要职责包括:

(一)  根据上级有关资产管理规定审议批复单位资产管理相关政策;

(二)  根据资产管理需要审议批复资产管理内部控制制度、流程等;

(三)  审议资产购置计划及新增资产购置预算;

(四)  审议资产管理的处置申请;

(五)  审议范围内的资产调剂使用申请;

(六)  审议资产清查及核实报告;

(七)  审议批复资产管理内部控制工作的考核结果及结果应用情况;

(八)  审议批复年度资产管理报告。

第七条 总务处办公室是学校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的归口部门,对学校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研究制定固定资产管理的相关制度;

(二) 负责将固定资产信息及时、准确、全面地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并做好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固定资产基础数据的日常维护;

(三) 根据科室提出的国有资产购置申请,编制  ;

(四) 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实施工作;

(五) 负责办理学校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出租以及改革改制中国有资产具体管理等事项的报批工作;

(六) 承担学校用于出租的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

(七) 建立学校固定资产卡片,并及时登记资产的增减变化情况,负责实物资产的购置、验收入库、调拨、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八) 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科室进行资产清查盘点;

(九) 负责学校存量资产的有效使用,参与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工作;

(十) 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办公室(财务)配合;

(十一) 配合总务处办公室按规定做好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出租收入收益等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工作;

(十二) 接受市教育局、财政局对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总务处办公室为资产的财务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 合理设置国有资产总账、明细账,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国有资产核算;

(二) 按照规定及时、足额收缴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出租收入、收益等国有资产收益;

(三) 配合总务处办公室做好有关国有资产管理事项的报批工作。

(四) 参与学校定期组织的资产清查盘点,与各科室共同对资产的账、卡、物进行核对。

第八条 各科室为资产使用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  负责本部门资产的保管工作,定期与总务处办公室、办公室(财务)进行核对,确保资产安全完整;

(二)  配合总务处办公室对本部门使用资产进行盘点、登记;

(三)  提出本部门资产购置计划和处置申请。

学校设备管理部门,在资产管理中的具体职责由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和业务特点予以明确。

(四)  建立固定资产管理责任制,指定资产管理员负责本科室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五)  设置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片,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详细登记;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登记管理

第九条 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实物登记管理制度。总务处办公室运用“资产云系统”进行固定资产的实物登记管理。使用部门通过固定资产登记簿、固定资产卡片等登记手段进行本部门固定资产的实物登记管理。科室资产管理员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条 固定资产登记信息主要包括固定资产的名称、资产编号、规格型号、购建日期、单位价值、数量、账面价值、使用部门、使用人(保管人)、存放地点、记账凭证号等信息。固定资产登记应做到及时、连续、准确和完整,全面真实反映固定资产的实际状况和动态变化情况。

第十一条    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卡片。固定资产登记应登记到每一件固定资产,做到“一物一卡”,坚持“按物设卡、物卡相符、物卡相随”。使用部门、使用人(保管人)改变的,应及时变更固定资产卡片等登记信息。

第十二条    房屋等公共场所的固定资产、闲置固定资产等登记在总务办公室。各功能教室的固定资产登记为功能室管理员管理。由各科室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登记在相应科室。各办公室设一名固定资产管理员协助总务处管理办公室资产。

第十三条    由科室集体使用的固定资产,比如摄像机、照相机、复印机等应指定专人妥善保管,该类固定资产的使用人信息应登记为具体的保管人。对配给个人使用的资产,应建立领用交还登记制度,并督促使用人爱护所用资产。

 

第四章     资产配置

第十四条    资产配置实行定编管理。总务处办公室拟配备有统一配置标准的资产,根据规定的配置标准、单位人员编制、内设机构、人员级别、特殊岗位以及其他特殊需要等情况,研究提出学校应配置的各类资产的最高数量限额。

第一节            年度资产配置计划申请及审批

第十五条    学校资产配置,能通过调剂、租赁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资产应当严格按规定标准配置,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要从实际需要出发,厉行节约,从严控制。

第十六条    资产配置计划及审批程序:

(一)  科室要结合工作需要编制年度资产配置计划,提前向总务处上报;

(二)  在年度预算编制前,科室应根据资产存量及工作需要提出拟购置资产的品名、规格、数量、用途等,填写“资产购置申请单”,报总务处审核;

(三)  总务处办公室对科室提出的资产购置申请进行审核汇总,对通过内部调剂能够满足需要的,调剂解决;对通过调剂无法解决,确需购置的,应会同总务处办公室编制资产配置计划,经校领导审签后,纳入下一年度固定资产购置预算方案。购置大型设备和专用设备的,还需出具方案报告;

第二节            资产配置预算编制及审批

第十七条    学校在编制年度预算之前编制详细的年度资产配置计划,经单位内部逐级审核后报市教育局审批,经批准的资产配置计划,作为部门预算的编制基础和审批依据。

第十八条    资产配置预算编制及审批程序:按照资产配置预算编制及审批流程执行。

第三节            临时配置资产计划申请及审批

第十九条    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配置资产的,由学校根据特殊事项的需求、单位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等情况,提出配置资产计划,经单位内部逐级审核。

第二十条    临时配置资产计划申请及审批程序:按照临时配置资产计划申请及审批流程执行。

第四节            国有资产配置申请及审批

第二十一条     总务处办公室按照市教育局、市财政局批准的资产配置计划办理资产购置事项。对列入控购范围的资产,另行按控购有关规定办理。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依法实施政府采购。严格按照申购、审批、合同订立、验收、付款等流程购置资产,不得超标准购置。

第二十二条     国有资产配置申请及审批程序:按照国有资产配置申请及审批流程执行。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由总务处办公室统一办理。有年度预算的,应根据批准的固定资产年度预算购置;没有年度预算的,原则上不予购置,但确因工作需要,相关科室必须提出经费使用书面申请,在经费允许的条件下,经总务处办公室审核并提出意见,报校长审批。总务处办公室按照校领导的审批意见办理。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采购应严格按照采购政策和规范程序进行采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相关程序办理;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遵循竞争择优的原则组织采购:

(一)采购金额较小的,应经过向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进行询价后,从报价最低或性价比最优的供应商采购。

(二)采购金额较大的,由总务处办公室、基建处等部门联合组成谈判小组,通过竞争性谈判的方式进行采购。

第五章     资产使用

第一节            国有资产自用

第二十五条     各科室领用资产时,应填写“固定资产领用出库单”,内容填写齐全。成套设备的出库,主要设备及附备件、配件都应在登记单上填写清楚。《固定资产领用出库单》一式三联,第一联为领用科室登记固定资产的依据;第二联为总务处办公室登记固定资产实物账的依据;第三联为固定资产仓库保管员留存。

各科室相互之间临时性借用固定资产的,应办理借用手续。由借用科室向固定资产所属科室出具借条,注明借用固定资产名称、规格、数量、借用期限等信息。借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并向总务处办公室报备。借用科室应爱惜借用的固定资产,在借用期限内将原物归还所属科室。所属科室在收回出借的固定资产时,应认真核验,交还借条。

第二十六条     对于单位自用的国有资产,各部门做到物尽其用,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对于不合理占用、使用单位资产的现象,要进行认真清理和调剂,对于长期闲置不用或使用效益不高的资产,总务处办公室有权调剂处置。按照“人流物留”和“合情合理”的原则,将登记在本人名下且由本人实际使用的科室共用电脑、打印机等固定资产应留在原科室。人员调出的科室应填写《固定资产内部调拨单》,经调出科室和调入科室负责人共同签署意见后,报总务处办公室审批。《固定资产内部调拨接单》一式三份,调入科室、调出科室、总务处办公室各留一份。相关科室根据《固定资产内部调拨单》及时做好固定资产变更登记。学校人员调离或退休,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在未办结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前,人事部门不能办理人事调离、退休手续。

第二十七条     总务处办公室资产管理人员变动时,必须在本部门负责人和财务处的监督下,核对资产保管账,填写移交清单,财务处负责人、总务处办公室负责人、资产管理人员必须在移交清单上签字确认后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清查盘点的方式:

(一)不定期盘点:根据单位工作或特殊任务的需要,对单位固定资产单项或全面的清查盘点。

(二)定期盘点:每年的年底,即单位年度财务决算前,应对单位的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

第二十九条      定期或不定期组织   科室进行资产清查盘点,至少每年年末清查盘点一次,并及时与总务处核对。清查盘点工作由总务处办公室牵头组织,各科室配合。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清查盘点的程序和方法

(一)固定资产清查盘点的准备工作:固定资产实物管理人员在清查盘点前对固定资产的总账、实物账、卡片进行核对,做到账账、账卡相符。同时准备固定资产清查盘点所需要的相关表格。

总务处办公室对清查盘点的时间作出具体规定并提前告知,取得各科室的配合与协作。

(二)固定资产清查盘点的方法:采用实地盘点法。

(三)固定资产清查盘点的程序:

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应设置盘点人、协点人。盘点人由总务处办公室指派人员担任,负责盘点和记录工作。协点人由各科室资产管理员担任,协助盘点人共同完成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工作。

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后,总务处办公室资产管理人员根据固定资产盘点表,与固定资产实物账、固定资产卡片逐项核对,对盘盈、盘亏、毁损、闲置的固定资产要及时查明原因,并撰写固定资产清查盘点情况报告,提出处置意见。

第二节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申请及审批

第三十一条     学校的国有资产不得以无偿方式出借给公民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

学校的货币资金不得用于出借。

学校将房产、车辆等国有资产承包给他人经营且不承担经营风险而获取收益的,视同租赁行为,应按《温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程序报经批准。

第三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经学校管理层审核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第三十三条     出租出借流程:

(一)  租期在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临时性出租,由单位内部按内控制度自行审批。审批后,由单位组织公开招租;

(二)  租期超过6个月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经单位内部审核审批后,报市教育局审批。

第三十四条     资产租赁期限一般为1至3年,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租赁期限需要超过五年的,报市教育局等部门审批。出租到期后,如继续出租的,应重新报批。

特殊情况需要临时性(租期在3个月以内,并不得续租)出租资产的,由单位内部审核审批,并于批复之日起1个月内由资产出租单位将审批文件及租赁合同等报市教育局等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学校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取得的收入,应上缴财政,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章     资产处置

第三十六条     资产处置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与资产配置、使用和回收利用相结合,逐步建立资产共享、循环利用的机制。

第三十七条  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要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才能予以处置

第三十八条     资产处置范围包括:闲置资产,报废、淘汰资产,不符合环保节能要求的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三十九条     学校处置国有资产,应当由总务处办公室协同使用科室等部门审核鉴定,并提出处置意见,按照规定权限报送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第四十条    资产处置审批程序,按照《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     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审批流程:

其他单位之间的无偿调拨,经调出、调入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调出单位报市教育局审批。其中,调拨给同级以外单位的,调入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还须报经市财政局资产处同意。

第四十二条     接收无偿调拨(划转)的国有资产以及接受捐赠的国有资产,及时办理入账手续。

第四十三条     对外捐赠包括实物资产对外捐赠、无形资产对外捐赠和货币性资产对外捐赠等。对外捐赠只限于公益性对外捐赠和救济性对外捐赠。

第四十四条     对外捐赠、置换、有偿转让。由单位内部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市教育局审批。

第四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报废条件:

(一)达到或超过使用期限且不能正常使用的;

(二)严重损毁或故障又无法修复的或修复费用过高的;

(三)技术性能落后经技术鉴定确实无法继续使用的;

(四)其他允许报废的原因。

第四十六条     国有资产报废审批流程:

(一)  固定资产报废的内部流程:由使用部门提出报废申请,填写《固定资产报废处置审批单》,总务处办公室组织相关老师进行审查,对符合固定资产报废条件的,上报分管校长室审批。

(二)  办公室定期汇总前期经过校内部报废审批流程的固定资产,房屋及构筑物、土地、机动车辆以及单价50万元以上(账面原值,不含本数,下同)或批量价值在300万元以上的资产报废,经单位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市教育局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其他已达规定使用年限并且应淘汰报废的资产(使用年限参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相关规定执行),由单位按内控制度自行审批;

(三)  总务处办公室根据财政部门同意报废批复文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总务处办公室及时回收报废的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应保持报废固定资产的完整性,不得私自拆换零配件。使用部门在办公室收回报废固定资产后做好注销登记。

(四)  报废固定资产应按照财政部门确定的处置平台进行集中处置(特殊资产除外)。

(五)  已达规定使用年限仍可继续使用的资产,应继续使用,不得报废。

第四十七条     固定资产遗失的,使用部门应第一时间报告总务处办公室。固定资产被盗的,除第一时间报告总务处办公室外,应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第四十八条     国有资产报损申请流程:

(一)  资产盘亏、毁损及其他非正常损失,按由学校单位内部审核审批,再上报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审批;

(二)  货币性资产损失由学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一节            资产处置收入

第四十九条 处置收入应全额上缴财政,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十条    学校取得的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由市财政局核定并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服务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财务按规定及时上交市财政局。

第七章     国有资产清查

第五十一条     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

第五十二条     资产清查工作根据组织主体不同,分别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  由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组织开展的资产清查工作。由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统一部署,明确清查范围、基准日等。在市教育局的监督指导下明确本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机构,制定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根据方案组织清查,必要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清查结果进行专项审计,并形成资产清查报告按规定逐级上报。市教育局、财政局对报送的资产清查结果进行审核确认;

(二)  由单位组织开展的资产清查工作。单位应当向市教育局提出资产清查立项申请,说明资产清查的原因,明确清查范围和基准日等内容,经市教育局同意立项后,在市教育局的监督指导下明确本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机构,制定实施方案,根据方案组织清查,必要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清查结果进行专项审计,并形成资产清查报告按规定逐级上报至市财政局审核确认。

第五十三条     资产盘盈、资产损失批复前,按照以下原则进行资产处理:

(一)  市财政局批复(备案)前的资产盘盈可以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暂行入账。待市财政局批复(备案)后,进行账务调整和处理;

(二)  市财政局批复(备案)前的资产损失,单位不得自行进行账务处理。待市财政局批复(备案)后,进行账务处理;

(三)  资产盘盈、资产损失批复后,办公室(财务)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未按照规定调账的,详细说明情况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四)  需要办理产权变动登记手续的,在资产核实审批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章     国有资产年度报告

第五十四条     年度终了,学校根据资产管理、预算管理等工作需要,在日常管理基础上编制报送的反映年度资产占有、使用、变动等情况的文件,包括资产报表、填报说明和分析报告。

第五十五条     学校应当在做好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的基础上,全面盘点资产情况,完善资产卡片数据,编制资产报告,并按照财务隶属关系逐级上报。

学校报送资产统计报告,应当做到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变动、处置等情况做出文字分析说明。

第五十六条     资产报告编制完毕后,须经编制人员、总务处办公室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审查、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于规定时间内上报。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编制的资产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五十七条     国有资产年度报告编制与审批程序:按照国有资产年度报告编制与审批流程执行。

第九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责任

第五十八条     固定资产实行“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固定资产的使用人和资产管理员是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科室负责人对本科室固定资产管理负领导责任。

第五十九条     下列行为应承当相应的管理责任:

(一)因管理不善、工作失职等原因造成固定资产丢失、损坏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出借、出租、处置固定资产的;

(三)故意破坏、损坏固定资产的;

(四)因退休、离职、调离、辞职等原因未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从而造成固定资产丢失、损坏的;

(五)其他应承担责任的情形。

第十章      

第六十条    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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